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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法律责任之检讨(上)——兼评“枉法仲裁罪”
引用本文:徐前权.仲裁员法律责任之检讨(上)——兼评“枉法仲裁罪”[J].仲裁研究,2006(3).
作者姓名:徐前权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政法学院 副教授,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摘    要:仲裁员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学者们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定论,而我国《仲裁法》对此也无明确规定。最近,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有关于枉法仲裁罪的规定。此规定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形成为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此修正案。仲裁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契约性,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仲裁员的行为是私人裁判行为,所以仲裁员对其不当仲裁行为应只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而不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更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不应用《刑法》规制仲裁。

关 键 词:仲裁法  仲裁员  法律责任  枉法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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