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非全日制用工应如何认定?
作者姓名:蒋晟
作者单位: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摘    要:刘某于2005年9月到某报社工作,经单位培训成为一名投递员,双方协商月工资为800元。刘某称,该报社在2008年3月17日宣布其所在的发行站解散,并口头通知他不用再到该发行站上班。刘某在报社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也没有给他任何说法。报社认为,

关 键 词:非全日制用工  2008年  口头通知  社会保险  发行站  投递员  社工  单位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