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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贪腐”应该如何界定
摘    要:正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值得注意的是,《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隐性贪腐层面。贪腐形式多种多样,在反腐法治化的过程中对于数额明确的显性贪腐容易定性处理,但是对于一些隐性贪腐形式,目前处理起来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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