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与被害人权利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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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韶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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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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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享有救济性的权利和程序参与的权利。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由对抗到合作的转变,为被害人诉讼中心地位的复归创造了先决条件,是保护被害人权利的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存在不利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因素、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方面存在不足。因此,必须加强刑事和解制度自身的完善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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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被害人 被害人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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