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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人型“见死不救”入刑质疑——兼论不当救援民事责任豁免权
引用本文:李文琦.陌生人型“见死不救”入刑质疑——兼论不当救援民事责任豁免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5):43-46.
作者姓名:李文琦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10
摘    要:"见死不救"按主体不同可分为有法定职责型、有先行行为义务型、特殊关系人型和陌生人型四种类型。陌生人型"见死不救"不应入刑的原因在于刑法的谦抑性和其不具备入刑的合理性。为使施救者免于承担过多的"好人成本",应以保护性法律和鼓励性法律双向保护施救者的合法权益。对不当救助和正当防卫等行为造成的损失,在立法上给予施救者相应的豁免权。

关 键 词:见死不救  豁免权  好撒马利亚人  道德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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