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型“见死不救”入刑质疑——兼论不当救援民事责任豁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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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文琦.陌生人型“见死不救”入刑质疑——兼论不当救援民事责任豁免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5):4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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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文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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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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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见死不救"按主体不同可分为有法定职责型、有先行行为义务型、特殊关系人型和陌生人型四种类型。陌生人型"见死不救"不应入刑的原因在于刑法的谦抑性和其不具备入刑的合理性。为使施救者免于承担过多的"好人成本",应以保护性法律和鼓励性法律双向保护施救者的合法权益。对不当救助和正当防卫等行为造成的损失,在立法上给予施救者相应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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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见死不救 豁免权 好撒马利亚人 道德法律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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