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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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向阳,杨群.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5):128-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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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向阳 杨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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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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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环境保护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编号:201109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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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为了确保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的利益,我国法律确立了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是,当事人双方仍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证明。针对不同的构成要件,应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差异,对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以配合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实施,更好地实现相关环境立法的宗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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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侵权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 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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