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几个问题的法理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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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立新.对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几个问题的法理评析[J].法学,2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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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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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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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章对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有别”赔偿原则进行了评析,认为,民法通则 119条规定有很大的局限性,事实上立法部门一直都在为弥补这一缺隐而努力。綦江彩虹桥赔偿案应属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在具体的赔偿计算上应选择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在同一个事故死亡的受害人民事赔偿数额上搞“城乡差别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对死亡儿童的赔偿减半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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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乡差别赔偿 儿童赔偿减半 国家赔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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