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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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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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发[2004]15号)有关规定,为维护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建立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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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政 抚恤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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