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认”的事实获得免证效力的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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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阎朝秀.被告人“自认”的事实获得免证效力的正当性[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3):5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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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阎朝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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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成都理工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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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排除被告人“自认”的事实获得免证效力,其原因在于对刑讯逼供的惧怕和防范;刑事“印证证明模式”所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实事求是的证明标准所致。被告人是自利的、理性的人,被告人的“自认”应当部分获得免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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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告人 自认 免证效力 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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