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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认”的事实获得免证效力的正当性
引用本文:阎朝秀.被告人“自认”的事实获得免证效力的正当性[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3):54-57.
作者姓名:阎朝秀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排除被告人“自认”的事实获得免证效力,其原因在于对刑讯逼供的惧怕和防范;刑事“印证证明模式”所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实事求是的证明标准所致。被告人是自利的、理性的人,被告人的“自认”应当部分获得免讧的效力。

关 键 词:被告人  自认  免证效力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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