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人员找人犯谈话也不应少于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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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佘明祥.监所检察人员找人犯谈话也不应少于两人[J].人民检察,19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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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佘明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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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邗江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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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看守所检察工作人员在检察中可以找人犯谈话,听取人犯的反映和意见,但对参加谈话的检察人员人数未作具体规定,只是强调在与女犯谈话时,不得少于二人。实践中,监所检察人员与人犯谈话,也未强调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理由是驻所检察人员找人犯谈话,主要是为了了解与掌握犯罪分子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与消除看守所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与隐患,以及监督看守所干警是否有违法情况的发生等等,一般不形成证据材料,因而没有必要像刑事诉讼法要求的那样,参加谈话的人必须在二人以上。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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