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李某自2006年开始经营一间酒吧,由于生意一直不景气,遂与王某商议采取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即招募酒吧女服务员担任所谓的“酒托”,并指示女服务员以“酒吧女”的名义通过网络联系男网友,勾引男网友来酒吧消费。李某事先告知酒吧女,不要让客人看到酒水单,由酒吧女来点该酒吧用可乐、雪碧、二锅头勾兑的假洋酒“绿薄荷酒”,并以每杯360元的价格出售(实际每杯成本不到2元)。当被害人结账对高达几千元的消费金额提出质疑、拒绝付费时,李某、王某等人就以要告诉其家人、单位为手段。强迫被害人交钱:并采取写欠条或押手机、身份证等方式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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