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散布他人色情信息是否构成侮辱罪?
摘    要:编辑同志:陶某与胡某是同一家企业的员工,后陶某给企业的多名员工发送了一条有关胡某的短信,内容是:“胡某喜欢有妇之夫,有意者速打电话XXX”,该电话号码是胡某家的号码.、胡某怀疑是陶某所为,在院内谩骂,导致双方产生纠纷。陶某变本加厉,申请QQ号码,

关 键 词:手机短信  色情信息  侮辱罪  互联网  利用  他人  电话号码  QQ号码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