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带法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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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太建.海岸带法初探[J].中国法学,19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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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太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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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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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一、海岸带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或法学分支的产生,总是起因于一定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某种客观需要。海岸带法的形成和崛起,正是近几年人们异乎寻常地关注和探索海岸带这一特殊区域的必然产物。首先,从海岸带本身的特殊性来看。所谓海岸带,是指海洋和陆地相互交接、相互作用的过渡地带。它既包括近岸海域,也包括沿岸陆地,其中心则是潮间滩涂。作为海、陆交接地带,海岸带是各种相互关联的自然体系的综合体,具有很强的整体牵动性和连锁反应性。如在海岸带开展工业活动,有海洋排污、倾废等便利条件,但工业排污可能导致沿岸和河口水域的污染,水域污染则会恶化生态环境,影响资源共生和再生,损害水产、旅游等产业,甚至危及人类健康。同时,我国海岸带面积辽阔,价值多样,不仅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相当优越,而且土地、生物、盐业、矿产、海洋能源以及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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