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合作基金会超经营范围借款合同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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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兴象,戴金哲.浅谈农村合作基金会超经营范围借款合同的认定[J].法律适用,19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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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兴象 戴金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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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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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借款合同纠纷较多,特别是超经营范围借款合同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基金会成立的时间不长,我国在立法方面对此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中意见不一,对这类借款合同的认定存在以下三种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类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基金会属非金融机构,根据其组织章程,其性质是社区内资金互助组织。主要为入股会员服务,为农业、为农民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对外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其超越法律规定跨行业超范围经营的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应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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