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我国听证程序的准司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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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佳佳.增强我国听证程序的准司法性[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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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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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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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其在保障人权和监督政府行为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听证程序在我国已经确立,但还不完善。通过一些系列制度构建增强听证程序的准司法性是完善我国听证程序的有效途径。增强我国听证程序的准司法性要在坚持公开原则的同时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逐步完善我国的听证期限和听证程序的代理制度,明确听证笔录在救济程序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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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程序 听证程序 对抗性 人权 |
文章编号: | 1008-7966(2005)04-0023-04 |
修稿时间: | 2005年5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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