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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摘    要:正渝府办发[201 4]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8月28日重庆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任,促进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 键 词: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  分管负责人  干部管理权限  地方标准  组织修订  标准备案  政纪处分  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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