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欺诈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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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明昭.论民事欺诈法律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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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明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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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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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欺诈制度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规定“欺诈”的效果为无效民事行为。依《合同法》的规定 ,实际上是以受损害利益主体不同来区别对待。未来民法典中应对其法律效果统一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欺诈”中表意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应按欺诈主体予以对待 ,要保护善意相对人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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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意思表示瑕疵 可撤销 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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