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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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盛荣.论动产善意取得[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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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盛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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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贵州贵阳55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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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源于日尔曼法“应以手护手”原则之善意取得制度的形成 ,克服了罗马法绝对主义的所有权原则 ,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该制度关乎民法动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和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障 ,因而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旦善意取得成立 ,便会产生以善意相对人取得所有权为中心的相关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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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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