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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病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姓名:张爽  王革滨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80(张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01(王革滨)
摘    要:我国刑法确立了病理性醉酒人对其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科学性可以从司法精神病学、立法原意上及犯罪构成要件上得以论证。但如果病理性醉酒人基于主观原因而复发病理性醉酒 ,即希望或放任再次发生病理性醉酒并在此状态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结果 ,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  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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