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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经营议价粮油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经营议价粮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粮油的议购价格,应当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有些品种可以掌握在相当于超购价的水平,有些品种可以略高于超购价。不能因为搞议购而抬高集市粮油价格。二、粮油的议销价格,原则上也应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可以根据情况,掌握合理的季节差价。对城镇居民议销粮油季节差价的幅度,在百分之十到十五以内因地制宜地加以掌握。有些地方粮油集市价格季节之间上涨幅度不大,议销季节差价应当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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