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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协调机制创新研究
作者姓名:李义朝  杨德宝
作者单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摘    要: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阵地和最后一道防线,能不能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不仅取决于广大法官的法治意识和司法能力,也与审判机制适应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密切相关。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行政审判可否设立协调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现谈点个人体会,以求教于司法界的同仁。

关 键 词:行政审判  创新研究  不和谐因素  构建和谐社会  司法能力  社会矛盾  人民法院  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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