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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或者道德与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
引用本文:张晓都. 公共秩序或者道德与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J]. 科技与法律, 2002, 0(1): 79-84
作者姓名:张晓都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摘    要:一、美国美国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条款。在LOWELLv.LEWIS案中①,著名的Story法官宣布“法律的全部要求就是发明不应当损害社会的安宁、良好的政策和健康的道德。因此实用性一词是与无害或非不道德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Story法官引述的不道德发明的例子是“新的毒害人的、或者是刺激放荡的或者是帮助秘密暗杀的发明”。因此在美国专利法中,有害的、危险的、不道德的发明都按缺乏实用性论处②。在美国专利法实践中,有两种具体类型的案件要适用Story法官在LOWELLv.LEWIS案的判决中所表述的观点。第…

关 键 词:公共秩序  道德  生物技术发明  专利法  专利权

Patentablity for Public Order or Morals and Bio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Zhang Xiaodu. Patentablity for Public Order or Morals and Biotechnological Innovation[J].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2002, 0(1): 79-84
Authors:Zhang Xiaodu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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