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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摘    要:(2006年2月20日监察部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 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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