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使用格式借款合同须防五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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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国平.金融机构使用格式借款合同须防五大风险[J].商务与法律,2002(4):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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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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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现代社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一般都使用格式借款(包括担保)合同,即合同的条款都是由金融机构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借款人(包括担保人)只能表示全部接受或者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使用,无疑极大地方便了借、贷、担保各方的融资活动,产生了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金融机构在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过程中,也暗含了不少的弊端和风险。为了充分体现和实践公平、自愿的契约精神,确保信贷安全,金融业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弊端与风险加以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根据笔者的研究和理解,金融机构在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时,必须严格控制和防范以下五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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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担保人 金融机构 借款合同 风险 合同 融资活动 行商 条款 契约精神 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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