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极要件事实的证明 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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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剑,窦玉梅.论消极要件事实的证明 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J].法律适用,2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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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剑 窦玉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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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大学法学院,人民法院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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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罗马法上曾有“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无之”的原则,进而演化为“主张积极事实之人有证明义务,主张消极事实之人无之”。积极事实即肯定事实,也就是主张存在某种事实;消极事实即否定事实,也就是主张不存在某种事实。罗马法的这一原则对后世的证明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有关诉讼证明的探讨基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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