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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极要件事实的证明 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
引用本文:杨剑,窦玉梅.论消极要件事实的证明 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J].法律适用,2007(7).
作者姓名:杨剑  窦玉梅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人民法院报社
摘    要:罗马法上曾有“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无之”的原则,进而演化为“主张积极事实之人有证明义务,主张消极事实之人无之”。积极事实即肯定事实,也就是主张存在某种事实;消极事实即否定事实,也就是主张不存在某种事实。罗马法的这一原则对后世的证明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有关诉讼证明的探讨基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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