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证据失效制度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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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勇. 关于民事证据失效制度的反思[J]. 政治与法律, 2001, 0(1): 4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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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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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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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证据失效制度的提出及其价值民事证据失效制度 ,又称民事证据失权制度 ①,也有学者称之为民事举证时限制度 ②,一般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出证据 ,在期限届满后不得再次提出 ,从而该证据丧失证据效力的制度。在西方 ,证据失效制度的提出和完善亦有一个过程。在漫长的封建法时代 ,德国民事诉讼法受罗马———教规式诉讼程序的影响实行书面审理主义 ,诉讼程序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向法院提交书状的方式进行 ,具有严格的阶段性。为了配合书面审理主义 ,当事人应当严格依据诉讼阶段提供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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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lect on System of Invalid Evidence in Civil Proced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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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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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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