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引用本文:崔建远.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J]. 政治与法律, 2003, 33(2): 75-86
作者姓名:崔建远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我国渔业法未沿袭渔政主管机关———渔会———渔民三层结构的渔业权主体模式,舍去了共同渔业权或专用渔业权———入渔权的法律构造,而是采取了由渔政主管部门直接将渔业权授予渔业经营者的制度,由此导致了渔业权的取得方式、渔业行政管理、渔业权的排他性以及优先性等方面的变化。我国现行渔业法完全禁止捕捞权的转让,过于僵硬,可以承认若干例外,以满足实际需要。

关 键 词:渔业权  法律构造  物权效力  渔业权转让
文章编号:1005-9512(2003)02-0075-12

More Study on Fishery Right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