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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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艳萍 刘子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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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1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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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提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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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所得 掩饰 收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刑法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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