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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勒赎又劫财 定一罪还是数罪
引用本文:张俊华.绑架勒赎又劫财 定一罪还是数罪[J].人民检察,1997(8).
作者姓名:张俊华
作者单位:湖北省汉川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1996年6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钟某某与李某某临时纠合在一起,以被害人熊某、张某使用假钞为由,将二人扶持到城关南街农机配件门市部前轮番殴打,被告人徐某某在单独殴打熊某时,当场劫取能戴的金耳环一对,价值800余元,悄悄装入自己的腰包。随后,三人又将熊、张挟持到北街造纸厂丁字路口,分别罚跪。被告人徐某某、钟某与李某某见没有勒索到钱,经合谋后,将张某作为人质扣押,勒令熊某回家拿3000元钱,于当日上午七时许到城关镇涵孔外的电话亭赎人,否则将张打死。熊走后,三人将张劫持到汉江河边的驳船上。上午八时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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