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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叶季壮给尼泊尔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拉纳中将的照会
作者姓名:叶季壮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 部长
摘    要:阁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经济援助协定」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分期给予尼泊尔王国二千万印度卢比的现汇。我荣幸地建议在1956——57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内给予一千万印度卢比的现汇,1957——58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内给予另一千万印度卢比的现汇。如阁下同意,请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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