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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试行股份制的几点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徐开墅,傅志耕.中外合资企业试行股份制的几点法律思考[J].政治与法律,1992(4).
作者姓名:徐开墅  傅志耕
摘    要: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本文所谓中外合资企业试行股份制,是指中外合资企业在现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之外,再试行另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即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作为一种科学的产权制度和现代化企业组织形式,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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