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韩国产业关系从60年代早期实施经济发展计划以来,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产业和平,1963年4月韩国颁布了《劳动争议调整法》(以下简称《调整法》)。在此后,韩国还颁布了一些调整产业关系的其他劳动法律,包括《工会法》(1963年)、《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1963年)、《就业保障和促进法》(1967年)。从70年代开始,工会力量逐步扩大,会员由1963年的224000人,发展到1970年的473000人,到1979年达1088000人。70年代末,产业关系趋于紧张,劳资纠纷增多。意识到劳动问题的重要性,1981年韩国政府将已有的劳动管理局升级为劳动部,并先后颁布了几项重要劳动法律,如《劳资协商会法》(1980年)、《职业培训基本法》(1981年)、《最低工资法》(1986年)等。《调整法》系统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机构和程序。与一些国家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强调对争议行为的限制和禁止。何胃争议行为?《调整法》第3条定义为“罢工、破坏、关厂和其他劳动关系当事人意图实现其要求而采取的破坏性手段”。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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