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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依据责任认定书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崔杨,郭自力,张凌,王立,王桂萍,王金贵,温军,庞君淼.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依据责任认定书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2006(21).
作者姓名:崔杨  郭自力  张凌  王立  王桂萍  王金贵  温军  庞君淼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政法大学 副检察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副局长,副教授
摘    要: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在各类交通事故中,因“并线”造成车辆碰撞、刮蹭的,按“并线让直行”原则,“并线”车应负全责,但由此也引发了一些本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并线”司机的经济损失,也带来了司法实践的困惑。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与本刊结合典型案例,邀请相关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依据责任认定书索要赔偿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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