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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事故犯罪中监督管理过失的预见可能性研究——以“郑筱萸”案为实证视角
引用本文:谢雄伟,刘丁炳.药品安全事故犯罪中监督管理过失的预见可能性研究——以“郑筱萸”案为实证视角[J].河北法学,2011,29(8):84-89.
作者姓名:谢雄伟  刘丁炳
作者单位:1.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2.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长沙,410001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青年项目
摘    要:药品安全事故犯罪中不仅需要追究生产企业本身的刑事责任,更要追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渎职犯罪。渎职犯罪本质是一种监督管理过失,而监督管理过失认定的根本前提就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存在预见可能性。预见可能性,是指行为时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有无预见能力的标准,应当以"行为人所属领域的处于相同地位和相同情况的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关 键 词:过失犯罪  监督管理过失  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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