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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法扣押个体营运车辆是否应赔偿营运损失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李祯祥.行政机关违法扣押个体营运车辆是否应赔偿营运损失的几点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1996(3).
作者姓名:李祯祥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摘    要:<正>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行政机关违法扣押正在营运的个体车辆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在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上,是否单纯只返还财产,而不赔偿营运损失及相应的其他损失。笔者拟就此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一、侵犯的客体属双重客体1.致害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扣押个体营运车辆,直接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2.致害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经营权。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有经营的权利。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开展经营业务活动,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部门都不得侵犯。行政机关违法扣押个体营运车辆,实际剥夺了个体运输营运者赖以经营的生产资料,使其营业性客货运输中断,所追逐利润的目的不能实现,正常合法经营活动不能进行,其营运权利同时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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