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贪官都是一些无耻之徒。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22.5万元,可他向法院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社会赞助和公益活动,据此认为自己“不构成受贿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河南省郑州市南曹乡原乡长樊淑玲受贿索贿85万元,为了开脱罪责,竟然在法庭上哭叫“我受贿是为了准备扶贫”。本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多的时候是用于税收宣传中,而在这两个贪官的口中却成了受贿的遮羞布。湖北省乡镇企业培训中心原副主任王毛弟,在单位修大楼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77万元的回扣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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