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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人格权之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姓名:薛冰
作者单位: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曰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指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人格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人只能获得财产上的赔偿。同样是民事权利主体,法人的人格权在这种制度下是否能获得合理充分的保护是值得质疑的。

关 键 词:法人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2月  财产损害赔偿  民事侵权  人格权利  其他组织  权利主体  自然人  侵害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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