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云政办发〔2006〕16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性意见),已经第三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性意见为全面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共同推进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和繁荣发展,泛珠三角区域的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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