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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之反思
摘    要:一般认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以行政主体为标准,这一规则给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带来了不利影响。以行使权力时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为标准,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则非行政主体等都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我们必须对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做出反思。

关 键 词: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确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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