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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摘    要:1.2013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5号公布2.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关 键 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债务管理  募集方式  次级  保监会  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债权人  募集资金  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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