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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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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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2013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5号公布2.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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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债务管理 募集方式 次级 保监会 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债权人 募集资金 信用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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