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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支持诉讼制度的构想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干预原则过于简单,支持的方式过于单一。表现在:支持诉讼的主体单一,支持起诉权只给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而没有给公民个人;支持起诉的方式单一,仅限于物质上、精神上以及道义上的支持;支持起诉的范围狭窄,仅局限于侵权行为;支持起诉的阶段短暂,仅限于起诉阶段。这种单一的支持方式,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因此,诉讼实践中常出现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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