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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代表谈民族区域自治法
摘    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人口最多的是汉族。一九四九年新中国成立以後,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历史情况和民族关系以及民族分布情况,制定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它的基本精神是国内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在一九五二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过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纲要,後来,民族区域自治又作为国家的重要制度,载入了宪法。三十多年来,在实践民族区域自治中,虽然经过一些曲折,但仍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在我国确立。为了保障宪法中关於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的实施,在今年五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六届二次会议中,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法律形式,把这些原则加以具体化。在这次大会期间,本刊邀请了几位少数民族代表,从不同角度谈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来的变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给他们带来哪些新的自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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