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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事件“法律分析
引用本文:金伟峰.“福州事件“法律分析[J].观察与思考,2003(7):66.
作者姓名:金伟峰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
摘    要:2003年6月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榕政(2003)10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规定立即全面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为了执行这一通告,福州市工商、税务、城管、公安等部门实施了一系列明显违法的、严重侵犯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较为典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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