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5年11月4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中日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修改研讨会”上亮相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首次设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类型。此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美国律师协会亚洲项目委员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东昊比较法研究所于2005年10月15日至16日在苏州大学联合召开了“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国际研讨会,通过了《公益诉讼苏州宣言》,并提出倡议:全国律师同行积极参与公益诉讼实践、推动公益诉讼发展,身体力行,讲究策略,强化正义感、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关心弱势群体,维护公共利益。本文拟对律师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律师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时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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