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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机关提供怀疑对象 使他人受到传讯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作者单位:本刊法官信箱部;
摘    要:法官:半个月前,我因家中被盗,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提及事前朱某曾在我家后院出现过,值得怀疑。公安机关随后依法传讯了朱某。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对朱某采取任何措施。后朱某以我有意诬告,使其受到传讯并在当地造成不好影响,毁坏了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传讯  侵犯  怀疑  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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