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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建议取消刑法第267条第2款之规定
作者姓名:
彭文峰
洪莉莉
作者单位: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彭文峰),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洪莉莉)
摘 要: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此规定立法的理由是抢夺他人财物本属抢夺罪,但行为人实施抢夺时携带了凶器,对他人构成人身威胁,因而又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特征,故转化为抢劫罪,所以应按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此规定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应予取消。
关 键 词:
抢劫罪
刑法
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
规定
行为人
抢夺罪
取消
威胁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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