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合同法和中国合同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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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利平.英美合同法和中国合同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6(1):31-3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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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利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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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 福建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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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对另一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受害人可否请求损害赔偿,这一问题是各国合同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英美合同法在判例的基础上,对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发展出了一套“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的规则。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官们对精神损害赔偿持谨慎态度,且看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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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约之诉 精神损害 精神伤害赔偿 |
文章编号: | 1009-7759(2004)01-0031-02 |
修稿时间: | 2003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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