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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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忆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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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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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能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的效力也不因为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而受影响。对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是可行的。婚姻登记程序的规范意义,重点在于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婚姻登记程序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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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结婚登记 程序的瑕疵 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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