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我国的社会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始终未能形成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后工业化的复杂性倒逼着治理系统必须尽快由管控走向合作,摆脱相互缠绕的奇特问题引致的各种不可治理性。政府与社会组织作为共在的治理主体,亟需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由目前的共在状态转变为共生状态。维系合作共生关系的纽带不是法律或权力,而是一种共同虚构,这种虚构要保证他者的在场。共同虚构在绑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同时,也建立起了一种无形的边界,将这种新的治理共同体围困其中。这就需要对拱卫封闭性的传统秩序进行彻底变革,置换治理主体的传统行动逻辑,改变他们对合法性秩序的追求,转而建构一种合作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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