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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一次二次三次,该如何定性?
摘    要:正基本案情陈某,党员,某县畜牧局局长。2014年7月陈某生病住院期间,收受同学——该县一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张某"慰问金"1000元(此前张搬迁新居时,陈送过其800元);2015年春节,张到陈家拜年,以下属名义送其1万元;2015年端午节期间,张请陈调整自己工作岗位,并再次送给陈2万元。陈在2015年10月将张调到局机关担任行政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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